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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背景下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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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各种数据、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日渐提升,个人生 物识别信息的价值也越来越显现。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强识别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被滥用将会对公民的人 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为有效规制生物识别信息的 滥用问题,刑法需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分类界定。通过解释现有法律明确入罪标准,不将信息数量作为情 节严重的唯一判断因素,应结合行为手段、损害结果进行综合评判,发挥刑法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作用。
作者 张宇
机构地区 郑州警察学院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24年第26期0216-02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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