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刑法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收紧谦抑性原则,适当扩展治理领域并采取前置保护措施。在立法实践中,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订,降低了该罪的构罪标准,并同步提升了量刑幅度,旨在强化环境保护力度。此外,通过增设具体罪状,实现了犯罪形态的广泛覆盖与类型化扩张,进一步织密了环境保护的刑事法网。随着法律利益(法益)保护理念的发展,依赖传统预备犯与未遂犯范畴以提前介入环境保护的做法已发生根本性转变。环境本身所承载的固有价值与多重功能日益成为法律关切的焦点。面对充满不确定性与风险的现代社会图景,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不仅将目光投向既成的损害结果,更前瞻性地将危险犯与情节犯纳入预防性刑事保护的框架之内。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8期0168-017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