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在面对同一案件时,两审法院所适用的侵权判定标准不同,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偏差。为保证“对作品思想与表达的结合进行保护”这一保护作品完整权设立初衷不落空,厘清并重构其侵权判定标准刻不容缓。对此,为区别于现行的侵权判定标准,相关立法部门可以采用修正的主观标准这一侵权判定标准,即作者的原始思想在作品出现后就已经客观地呈现在大众眼前,第三人的改动是否达到歪曲、篡改,以理性公众与专家结合的方式对更改前后的作品进行比对,评价作品更改后是否使作品原始思想或者中心主旨发生变化。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8期0023-002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