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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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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虑到涉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其所拥有的权利实际已经被限缩为具体实施例,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不匹配的问题。因此,针对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事实上已经没有严格审查功能性特征是否是对具体实施例的合理概括的必要性,应当将审查重心转移到对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是否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判断。这对于缓解二元体系下涉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冲突也具有助益。
作者 巩靖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8期0004-000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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