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行政法治建设当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实践当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当中,都存在着行政裁量基准的影子。但是聚焦到“环境”领域,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研究仍然不够,许多问题仍需我们去研究和解决。当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当中仍然存在着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逸脱规则缺位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态度不一等问题。对此,迫切需要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权限进行明确界定,对其制定程序进行规范,增设逸脱条款,明晰司法审查的力度。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2024年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4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