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2013年认缴制特殊的股东出资规定,公司、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引入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加速到期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新法对于该规定并不完善,首先其适用标准并未明确;其次新法规定五年最长出资期限的同时又扩大其适用情形,使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和审查义务大大被弱化;最后其并未真正解决公司关系失衡的问题。由此,为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加速到期规定,以平息理论争议和实际解决问题。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7期0037-0039,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