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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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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新证券法的施行虽意味着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其违法行为规制方面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责任领域,相关民事领域中的救济内容寥寥无几,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模糊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严重制约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效果。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问题不断涌现,而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的实现也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1]。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本文会从多个维度展开讨论,以深入探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在第一部分中,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分析其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二部分将聚焦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受害主体范围厘定不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模糊;第三部分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建议:一是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请求权利主体、二是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三是优化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赔偿机制、四设计行之有效的证券内幕交易诉讼模式。
作者 李菁
机构地区 福建农林大学
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2024年第11期0132-013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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