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保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本文以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角色定位为核心,总结梳理了肯定说和否定说这两种观点的基本依据,然后从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和论证了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正当可行性。但环保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仍需要通过在法律中明确其原告资格、在诉讼中厘清公益诉权顺位并通过设置必要的诉讼前置程序来进行路径优化。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30期0044-0046,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