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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权利人请求 “解除合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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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3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中设立了合同解除制度。解除的对象,应该从非“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的条款转向“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解除的实质要件,应该从在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报批义务,转向只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报批义务。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期望能为同行对这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作者 魏佳莹
机构地区 山东师范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20期0115-01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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