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以反悔权,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是体现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但是权利的行使总是有边界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技术性上诉”和“投机性上诉”等滥用反悔权的行为。此种行为会造成程序无故反转,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避免反悔权无正当理由反复行使,建立符合特定条件的上诉审查制度,以此实现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诉讼效率的制度目的之间的平衡。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20期0064-006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