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无论是陈金钊教授提出的“把法律作为修辞”还是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都毫无疑问地将修辞置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当前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然存在着定罪说理模板化以及类似案件中量刑说理存在矛盾和疏漏的问题,而引入以论证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修辞能够很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在法律修辞适用过程中,首先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律框架内探寻法律修辞在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适用空间,其次法律修辞的适用群体也不应局限于法官这一单一群体,最后法律修辞的方法包括积极修辞与消极修辞两种,两者虽各有区别,但又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31期0043-0045,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法律修辞视野下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04M202416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