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越来越多的司法裁判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但不可抗力的认定与适用却极其混乱,“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应当构建不可抗力认定的一般规则。行政主体具有资源、信息优势,且作为客观事变的政府行为与行政主体的职权息息相关,法院在认定行政主体主张的不可抗力时应当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解除协议,当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变危及公共利益时会出现不可抗力与行政优益权制度的竞合,应构建两种制度的衔接。二是免除责任,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考虑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约束,行政主体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范围小于民事合同中免除责任的范围。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33期0043-0046,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