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规民约作为乡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历史可追溯至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经历了南宋朱熹的改造、明清时期的推广与发展,直至民国时期短暂的复兴,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重新焕发活力。村规民约的内涵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其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村规民约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民治性,即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依靠村民自发管理和相互监督;二是地方性,不同地区的村规民约受历史文化背景、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呈现出地域性差异;三是传承性,村规民约经过世代相传,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并承载着文化传承的使命。在功能方面,村规民约具有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基层民主和巩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出处
《民风》
2024年第10期0018-002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