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从规范主义视角出发,探讨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从宪法层面看,该做法与宪法精神相契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未排除行政主体作为原告的可能性,反而为其提供了潜在的法律依据。比例原则的应用证实这一举措的正当性,确保行政协议争议的有效解决,同时维护了各方权益及公法秩序的平衡稳定。从公法规范的内在结构角度分析,此举符合公法规范的核心逻辑要求,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保护。
基金
广州商学院2022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社会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导向下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改革研究”(2022JXGG62)
广州商学院2024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OBE教育理念下法学专业课程引入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2024JXGG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