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条款,通说认为是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文章从分析通说观点的内在逻辑矛盾入手,认为通说的观点混淆了法人设立无效情况下设立人责任与不当控制股东依法应向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区别,因此不能正确揭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法理。文章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并非所谓的人格否认问题,其实是公司股东不当利用其社员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由此侵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不当控制股东因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承担。
出处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