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畸形新生儿实行“安乐死”要有先决条件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新生儿一经问世,无论是畸形或患有遗传性疾病,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可是,在新形势下,人们对畸形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随着科学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优生优育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此,探讨畸形新生儿“安乐死”是很有必要的. 实行畸形新生儿“安乐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受到医学、宗教、法律、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且还牵涉到家庭、医患等多种关系.因此,实行畸形新生儿“安乐死”,不可草率行事.我认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才能实施.
作者 黄记山
出处 《中国妇幼保健》 CAS 1989年第3期45-,38,共2页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