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生儿一经问世,无论是畸形或患有遗传性疾病,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可是,在新形势下,人们对畸形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随着科学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优生优育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此,探讨畸形新生儿“安乐死”是很有必要的. 实行畸形新生儿“安乐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受到医学、宗教、法律、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且还牵涉到家庭、医患等多种关系.因此,实行畸形新生儿“安乐死”,不可草率行事.我认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才能实施.
出处
《中国妇幼保健》
CAS
1989年第3期45-,38,共2页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