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在《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类消费品的生产和进口,实行计征消费税。由于这些产品的生产和进口,除了要缴纳消费税外,还要计缴增值税,有些同志因而感到其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甚至认为是重叠交叉了,不免影响核算的正确性。因此我简单介绍一下消费税业务处理的具体作法。
出处
《工业技术经济》
1997年第1期92-93,共2页
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