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广泛普及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和运用成为 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在眉睫的问题。电子证据的内容包括了诉讼发生前和诉讼进行中形成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鉴于电子证据种类划分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特殊性,宜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将电子证据列入法定形式并明确其证明力是完善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必然选择,对其审查判断主要看客 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几方面,这也是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89-91,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