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官分治,指的是政务官和警务官的分类管理,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制定《公务员法》时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负责公务员考选的机构,主持公务员考试和考核工作并且受理公务员对内部处理决定的申诉。该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任何其他部门,包括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只负责公务员的管理,而不负责公务员的选拔,更不受理申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