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所有领域,其积极能动的一面决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其被滥用的可能和隐含的诸多负面效应又决定了对其进行控制的必要性。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均是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的有效机制,但通过健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程序,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始初和过程中控制其行为结果趋于合理,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律控制方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