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国家和公民。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国家是义务和责任,而对公民则是应享受的权利。非义务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机构同受教育者的关系应当是市场上相当于买卖双方的关系,双方都是独立自主的主体,根据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受教育者用学费购买教育服务,非义务教育机构出售教育服务。但这种合同关系还具有特殊性。同时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非义务教育机构视作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来进行监管。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11-1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