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第312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由于立法表述上的高度抽象性和不完善性,使得司法机关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相关行为难以从法条中找到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处罚。解析“窝藏”、保留“转移”、重构“收购”、变更“代为销售”,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接受或者代为交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37-38,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