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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再探——兼评《物权法》第106、107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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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作者 丁晓春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00-104,共5页 Acade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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