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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措施不能随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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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某地税局城区分局税管员于2006年11月20日对个体双定户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王某声称将于2006年11月30日前迁往外地经营,拒绝接受检查。税管员认为王某有逃避缴纳11月份应纳税款的可能性,于11月21日以税务分局名义向王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6日前缴纳11月份应纳税款300元。王某对此不满,并在11月23日开始租用车辆拉走部分货物。税管员发现后于当日向王某下达《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4日前提供纳税担保。
作者 彭志华
出处 《税收征纳》 2008年第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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