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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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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星巴克”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国星巴克商标属侵权行为,应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号。
作者 王正志 邵男
出处 《连锁与特许(管理工程师)》 2007年第3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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