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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文化中的官民关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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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契约文化中的官民关系能够成为一种比较融洽的社会关系,其关键在于传统法律制度尤其是传统契约法律制度以恰当的方式审时度势地处理了这种官民关系。在当代中国,这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参考价值。
作者 张姗姗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40-43,共4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传统法文化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L06BFX006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0

  • 1.《后汉书·樊宏传》[M].,..
  • 2《宋刑统》卷二六《杂律》.
  • 3氏著.《唐代法制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 4《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条.
  • 5《元典章》卷二七户部一三《钱债·私债·钱债止还一本一利》.
  • 6《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违例取息》.
  • 7《战国策》卷一一《齐四》.
  • 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
  • 9《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条附.
  • 10《宋刑统》卷一三《户婚》.

共引文献39

同被引文献2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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