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情况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是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根据其是否属于"擅自"挪用行为来决定对单位负责人是否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与"用"的关系应该采用单一行为的观点,这样可以正确理解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从而对行为人处罚时做到罪刑相适应。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退还的故意,就应该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6期48-50,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