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役权在现代主要表现为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引进人役权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丰富物的价值的实现方式。我国有建立居住权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对此加以专门规定。建议将物权法中的居住权制度规定为独立的、适用于一般财产权利人的投资性居住权,删除"不得转让和继承"等带有明显人役权性质的规定,代之以开放性、流通性的居住权制度。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48-49,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