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为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在离婚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救济措施。但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窄,条件较为苛刻;法律规定比较宽泛,操作性不强。借鉴国外家务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应扩大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到共同财产制,具体规定家务补偿制度适用时考虑的因素以及明确规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方式。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5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