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人们普遍认为,相对于人们日益高涨的环境要求,相对于中国要履行的国际环境法义务,中国现行生态、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已大大落伍。因此,深化对于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中若干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尽快实现观念转变和理念创新,切实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中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启迪和契机。本文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加以认识基础上,立足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宏观视野,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以及所派生的“人类环境权”理论,旗帜鲜明地提出在生态环境领域,应当确立“生态平衡主义”的基本理念;应当确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基本国策;应当确立“环境义务本位”的法律制度。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31-134,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