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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可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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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姐王某,其夫李某长期在外与崔某(女)姘居,迫于社会和家庭的舆论压力,李某为断绝与崔某的不正当关系,遂与崔某签定了一次性由李某补偿给崔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崔某得到5万元后出具了收据。今年3月,李某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我姐发现该协议和收据后,认为崔某取得5万元钱无合法依据,要求崔某返还。请问:我姐可以要求崔某返还补偿费吗?
出处 《新长征》 2007年第1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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