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这是两地自1999年签署《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后,另一项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达成的司法互助协议。这项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指定法院作出的某些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S1期156-15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