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如何处罚信息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2006年4月,安乐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获得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证书。同年8月,安乐公司发现某网站未经其许可,即在其网站上向网络用户在线播放《霍元甲》,经确认该播放服务属于直接播放而非链接到安乐公司的网站进行播放。
出处 《新长征》 2007年第20期57-5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