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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这是一起供电企业无过错,但要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垂钓触电案。2007年7月2日清早,垂钓爱好者郑某到一池塘边钓鱼,并向鱼塘承包人缴纳垂钓费10元。1小时30分钟过后,鱼还未上钩。
作者
欧伟
机构地区
安徽省庐江供电公司
出处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7年第20期49-49,共1页
China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关键词
警示牌
鱼塘
被告
警示标志
赔偿责任
供电企业
无过错
高压电线
承包人
告知义务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
高压线
《民法通则》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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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7年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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