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秘密侦查不同于技术侦查,其含义广于后者。秘密侦查完全隐蔽化的做法是不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的,西方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本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秘密侦查。根据我国签署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也应当将秘密侦查法制化。对秘密侦查的法律监督规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特色,应当由检察官来决定比较适宜。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S1期112-114,共3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7年度湖北警官学院院级重点项目"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