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法》开宗明义第1条,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首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作市场价格等恶性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仅仅对欺诈行为人进行罚款、判刑就足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了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而这一制度本身在代表人资格、代表人的选举、权利登记等方面有着明显的缺陷,交易成本过高不适合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本文研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以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救济制度。
出处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7年第1期134-135,138,共3页
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