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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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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利益为人生存于世不可缺少之利益,法律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是其重要任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便是此种目的在立法上的反映。然而,人们对精神损害多有误解并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为此,文章主要对精神损害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阐述,界定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以推动理论发展和服务司法实践。通过法的实然和应然两方面的分析,指出应突破法律规定而扩大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以利于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文章认为,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应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和精神利益四个部分。
作者 陶峰
出处 《经济师》 2007年第10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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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1][2]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

共引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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