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对时效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国多数学者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仅规定诉讼时效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缺陷。因为取得时效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现实中诸多的财产关系无法准确界定,发生的大量财产纠纷无法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为此,《民法典草案》接受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补充了取得时效的内容。然而,其中的有关规定仍然显得比较粗糙,既不周详,又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先就取得时效的涵义、功能作简要介绍,而后着重分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与实际国情就取得时效的建立与健全提出了建议。
出处
《经济师》
2006年第6期82-8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