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我国立法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一系列价值判断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根据我国的立法环境和立法语言习惯,适合“法人财产权”的是功能分析方法。“法人财产权”的功能有表面功能和本质功能之分,其表面功能在于它指向一束不断变化着的集合权利,从而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明化;其本质功能在于它是对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彰显及有关利益的补充和协调。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5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