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
On the Policies of Tax Exemption, Credit and Refunds towards Head Organization and Its Branches
出处
《涉外税务》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50-53,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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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上海财税,1997(8):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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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税务(辽宁),1997(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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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税收与社会,1998(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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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7):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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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财务与会计,1997(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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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国际商务财会,1997(6):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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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继国,朴健.简化“免、抵、退”税办法[J].对外经贸财会,2004(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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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新议[J].税务研究,2009(1):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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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草原税务,1998(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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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J].税收与社会,1997(10):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