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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的产品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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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世界,大量的工业品是通过生产线制造出来的,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也是通过农场、养殖场等集约他的生产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这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需。但是,一旦这些农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加严重,受害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地域分布上都是空前的。在我国,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不断发生,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范围界定的过于狭窄,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范围之中,导致受害人无法依据《产品质量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这既不能促使生产者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朱沛智
机构地区 天津师范大学
出处 《中国市场》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7期28-29,共2页 China Market
基金 天津教委高校人文社科资助项目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陈佳贵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 2(美)科斯等著,李风圣主.契约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 3(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z)著,周立群等.社会主义向何处去[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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