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大量的工业品是通过生产线制造出来的,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也是通过农场、养殖场等集约他的生产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这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需。但是,一旦这些农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加严重,受害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地域分布上都是空前的。在我国,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不断发生,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范围界定的过于狭窄,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范围之中,导致受害人无法依据《产品质量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这既不能促使生产者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国市场》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7期28-29,共2页
China Market
基金
天津教委高校人文社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