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私法领域有两个特征日益显现 :一是债的关系中心化 ;二是债的关系担保化。债的关系中心化推动交易方式的创新 ,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其一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适应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担保方式 ,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移转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 ,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 ,但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 (通常是价金的部分或是全部清偿 )成就之前 ,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直到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 ,其才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源远流长 ,在罗马法早期就存在有雏形。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 ,但在当时没有被广泛利用 ,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直到 1 9世纪末期 ,伴随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 ,市场经济的确立 ,为适应新的经济需要 ,所有权保留制度才又得到各国的立法确认。这种制度的特殊经济功能在于买受人不用支付全部价款就可以占有、使用标的物。实际上是以接受卖方信用的方式获取融资 ,这样其购买力就大大提高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就出卖人来讲 ,它不仅通过保留所有权而获得了商品价款的担保 ,而且可以此增加商品的销售量。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