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咨询目的:建立公开、透明的贸易管理体制,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义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本办法第2条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误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咨询者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2.咨询范围: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
出处
《中国经贸》
2002年第3期91-9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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