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三次重大工资改革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在我国工资史上进行了首次全面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当时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状况,同时调整工资关系,使之更为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11类工资区制度。具体办法是把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每个工资级别定11个工资区标准,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当时规定以1类工资区为100,工资区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当时北京执行6类工资区标准,青海西宁执行11类工资区标准。
出处
《英才》
2000年第10期27-3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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