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设置占道停车泊位存在施划停车泊权的行使主体不明,可否收费不清,占道停车泊位的存续期间缺乏有效控制条款,缺乏施划停车泊位的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对滥划停车泊位的行为缺乏启动监督和救济程序的主体等缺陷。建设部门应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再实施施划工作,并在占道停车泊位存续期间附条件或直接附期限加以控制。同时,赋予受侵害最严重的道路附近居民起诉资格,承认并保护其对道路的依赖性利益。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