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方应该尽可能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足够详实的案情信息。这种案情通报应当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警方对案情的通报受制于案件侦破过程的特点和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欲望,要求对通报的频率及通报的内容做出具体的限定,以协调刑侦工作的特殊性与满足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警方合适的案情通报策略,可以消除恶性案件发生后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促进社会稳定。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76-18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