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你们《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的请示》(财企[2005]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三、试点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试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1期25-28,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