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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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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6期15-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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