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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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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9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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