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公务行为认定方法的讨论研究由来已久,但至今未形成一个有力的通说。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过去学者都落脚于公务行为实质标准的研究,试图为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划一条明确的界限,结果导致利益的保护无法兼顾。笔者提出行政公务行为认定的“二分法”,即分别从行为人的角度和行为相对方的角度提出行政公务行为的不同认定方法,希望做到兼顾各方利益并能够合理地解决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模糊所带来的问题。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S1期106-109,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